“感谢任法官,50万元的赔偿款今天终于拿到手了,为罗山法院的执行效率点赞”,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50万元现金交到申请执行人的手中,申请人连声道谢。
2015年,被告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吕某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将某罗山小区门面房一套(面积80.37平方米)及补偿款36万元补偿给吕某,房产证由吕某自行办理,某房地产公司应全方位无条件协助吕某办理房产证,提供相关所需资料。上述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原因致吕某至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吕某遂将河南某房地产公司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房产证或者收回房屋,赔偿房屋损失。
该案经罗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河南某房地产公司收回房屋并于一个月内支付吕某房屋损失款120万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某房地产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向吕某支付了70万元的赔偿款,剩余的50万元一直属于拖欠状态,吕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罗山法院立案执行不到一周的时间,该院执行干警找到其公司法人李某,向其下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李某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干警查询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法院依法准备将其拘留,当得知自己将进拘留所后,李某急忙掏出手机向各路朋友借钱,在苦等一上午后,终于等到了50万元的现金赔偿款,执行法官将50万元现金交到了申请人手中,申请人连连称赞罗山法院执行效率高,办事快。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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