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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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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挑衅殴打他人 致人受伤被处罚
 更新时间:2018-10-8 10:02:06  点击数: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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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4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挑事殴打他人致人受伤的民事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钱某赔偿原告闫某经济损失共计8228.24元。

2018年4月14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钱某因其故意往原告闫某院内倾倒垃圾。原告劝说后,被告钱某不但不听,反而将原告闫某殴打致伤。

事后,经遂平县公安局莲花湖派出所调查,认定被告犯有故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2018年4月23日,遂平县公安局作出遂公(莲)行罚决字[2018]1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钱某的违法行为严重,对其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但原告闫某被殴打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被告钱某迟迟没有向原告作出赔偿。另查,2018年4月23日,遂平县公安局作出遂公(莲)行罚决字[2018]10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闫某的违法行为轻微,以侮辱对其进行罚款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本应各自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由于双方没有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存在的纠纷,反而因产生争执致使被告殴打了原告。双方也因此事均受到了遂平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说明原被告双方在此次纠纷中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原告闫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钱某承担7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遇事冷静不暴躁,心平气和把事了,和谐相处最重要。切莫一时冲动伤人害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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