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11时许,虞城县刘集乡王某驾驶豫N074XX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田界线利民镇附近,因为没有按照规定随车携带灭火器,被虞城县交警大队利民中队民警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心存不满,随后在车内使用“快手”对处罚单进行拍摄视频,并编辑“回到河南被狗咬”侮辱性文字,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播放转发三千余次,造成恶劣影响。
3月27日,虞城县公安局道路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对王某传唤。经过批评教育,王某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带来的严重性后,主动将所发视频及评论删除,并交代了自己在网络上传视频及文字辱骂警察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虞城县公安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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