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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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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不谨慎 “老赖”坑你没商量
 更新时间:2019-7-12 8:54:44  点击数: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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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付某就是通过朋友认识的普通朋友,好心替他担保借款,没想到最后换来这样的结果,自己还成为了被执行人,我的房子真的会被法院拍卖吗?”近日,担保人邬某得知自己的房产可能被拍卖后,心急如焚找到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进行咨询。

201712月,被告付某、廖某(夫妻关系),用邬某名下房屋作担保,向原告罗山农村商业银行借款80万元,付某、廖某和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80万元,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邬某与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付某、廖某无还款意向,原告将付某、廖某、邬某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还款。该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依法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全面履行。故判决付某、廖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本金及利息,对未履行的部分,原告对邬某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付某、廖某未如期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付某拒不申报财产,依法查询付某除一辆雷克萨斯牌汽车外,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地址寻找被执行人,然而付某、廖某对执行干警的警惕性极高,由开始的没钱还款到最后的电话不接,找到其家里也是大门紧闭。不仅如此,还故作聪明的给干警施障眼法,将车停在小区对面的隐蔽地方,谎称自己不在家,就算这样也未能逃过执行干警敏锐的洞察。

近日凌晨,执行干警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蹲守,成功将被执行人付某抓获,并扣留其雷克萨斯牌轿车一辆。付某在被拘传到法院后,仍坚称自己没钱还款,并且将偿还义务推给自己的担保人,称当初借款时邬某抵押有房产,目前在自己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可以将邬某担保的房子进行拍卖。此时的邬某虽有苦难言,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若被告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执行法官对邬某讲明了作为担保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若付某、廖某仍不能按期还款,将对扣押付某的车辆及邬某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在协商无果后,该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对被执行人付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若付某仍不还款,该院还将对其名下车辆和担保人名下房产进行拍卖。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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