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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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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遂平:司法拘留显威力 主动履行案和解
 更新时间:2019-11-27 9:57:42  点击数: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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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你们好!请你们放了我老公吧,我们知道错了,我们已经与申请人协商的差不多了,希望再次通过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这次我们保证一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被拘留数日后,其家属主动还款,与申请人达成和解。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朱某与驻马店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本属亲戚关系。2015年,驻马店某有限公司承诺让朱某承建遂平县某镇承农贸市场工程,并让其分别于同年5月16日、9月15日,向该公司交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10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后因农贸市场工程迟迟不能开工,朱某向该公司追要100万元质量保证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却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退还保证金为由,与朱某约定100万元质量保证金由公司暂时使用,并按月支付利息。事后,该公司仅支付利息7万元,剩余款项迟迟不予支付,朱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驻马店某有限公司退还朱某交纳的保证金10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用期间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该公司仍迟迟不予支付。无奈之下,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不见踪影,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虽已“终本”,但法院执行干警定期仍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进行查询。数月后,申请人朱某发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吴某转变为张某,遂申请追加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及股东陈某为被执行人。经查询,由于该公司不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公司股东吴某、陈某无相关出资证明,公司股东吴某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给张某,法院故依法裁定追加吴某、陈某、张某为被执行人。执行干警随即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等,被执行人收到执行裁定书后,迟迟不予履行,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没有银行存款。作为吴某公公的陈某也从原来租住的房子内搬走,从此失去联系。

    又过去数月后,申请人朱某发现被执行人陈某的新住址,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申请人的协助下,执行干警终于找到了被执行人陈某,并将其拘传至法院,在法院接待室,承办人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并明确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陈某仍拒不履行,遂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陈某在被拘留数日后,其家属主动联系承办人,要求与申请人进行协商,经法院主持,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先予履行10万元,剩余90万元及利息于2020年6月份支付30万元,2020年10月底前将剩余60万元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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