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闵某报警称其放在家里的两部手机被盗。同日,罗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5月25日、6月12日分别将同案犯叶某、秦某抓获,被告人艾某在逃。2020年12月18日,艾某被警方抓获,民警遂展开侦查,侦破此案。
2019年8月12日夜晚,被告人艾某伙同秦某(已判刑)、叶某(已判刑)到罗山县某家属院内,用粘有双面胶的钓鱼竿从被害人闵某的窗户伸入室内,盗窃两部华为手机;在某街道办事处的一民房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的一部OPPO手机。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部华为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887元,一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688元。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罗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采取非接触式的网上开庭方式进行审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伙同其他两名同案犯挑包行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艾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艾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艾某当庭表示服判。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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