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辆充当校车接送学生的面包车,并依法对违法驾驶人唐某开出万元罚单。 7月29下午17时30分左右,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路面巡逻期间,在该县留盆镇留盆街北段,发现一辆由南往北行驶的面包车有违法接送学生的嫌疑。为确保学生安全,民警随即将该车拦停。经检查,发现该面包车拉了一车留盆街上一补习班的学生往附近的村庄送,由于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服务,民警随依法将该 面包车进行了暂扣,并联系校车对面包车上的学生进行了转运。同时,民警将驾驶人唐某传唤至交警大队,经讯问,唐某供述:他是补习班临时聘用的驾驶人,由于补习班资金有些紧张,为图省钱,补习班就没有买专用校车,加之补习班离县城远,比较偏僻,交警很少到那巡逻,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补习班负责人就临时让他帮忙用面包车充当校车接送学生,不想这个险冒大了,最终还是被交警发现了,想省点钱没省成,还“中奖”万元罚单,这回亏大了。 目前,由于违法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农村面包车从事校车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唐某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汝南交警提醒: 校车安全无小事。请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作者单位: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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