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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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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当校车 “中奖”万元罚单
 更新时间:2021-8-3 9:05:50  点击数: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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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辆充当校车接送学生的面包车,并依法对违法驾驶人唐某开出万元罚单。

729下午1730分左右,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路面巡逻期间,在该县留盆镇留盆街北段,发现一辆由南往北行驶的面包车有违法接送学生的嫌疑。为确保学生安全,民警随即将该车拦停。经检查,发现该面包车拉了一车留盆街上一补习班的学生往附近的村庄送,由于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服务,民警随依法将该 面包车进行了暂扣,并联系校车对面包车上的学生进行了转运。同时,民警将驾驶人唐某传唤至交警大队,经讯问,唐某供述:他是补习班临时聘用的驾驶人,由于补习班资金有些紧张,为图省钱,补习班就没有买专用校车,加之补习班离县城远,比较偏僻,交警很少到那巡逻,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补习班负责人就临时让他帮忙用面包车充当校车接送学生,不想这个险冒大了,最终还是被交警发现了,想省点钱没省成,还“中奖”万元罚单,这回亏大了。

目前,由于违法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农村面包车从事校车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唐某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汝南交警提醒:

  校车安全无小事。请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作者单位: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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