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在审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时,通过判后释法、以判促调、全过程调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义务,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大力赞扬。 2021年8月,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漯河市横穿机动车道时,与正常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置之不理。李某无奈先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车辆损失费用6000元。保险公司依法向肇事方张某追偿,张某仍不予理睬,保险公司遂向张某所在地西平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张某不予配合调解工作,调解无法进行,案件依法进入审理程序。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损失6000元。 作出判决后,本着彻底化解双方纠纷的原则,法官再次通知双方到庭调解辨法析理、答疑解惑。承办法官引导双方理性分析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先是从法律的角度运用浅显易懂的话语耐心释法,又从人情角度上为双方分析利弊,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打动,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张某一次性将赔偿款交到保险公司手中,法官的耐心调解换来了该案的圆满落幕,双方解开了心结,握手言和,满意而归。 判决不是案件的重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该案虽已判决结案,但是承办法官仍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诉前、诉中和判后的全过程,以缓和的方式消除矛盾,化解纠纷有效。避免了更多矛盾纠纷进入诉讼、执行程序,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生动实践。接下来,西平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切实把为民服务落到实处,为群众办实事,以实际行动提高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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