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大 ·河南省政协 ·河南文明网
河南省重点新闻网站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风云人物 | 法制视点 | 消费权益 | 安全生产 | 百姓留言 | 记者观察 | 文化娱乐 | 医疗卫生 | 电子报刊
地市频道: 郑州 | 许昌 | 漯河 | 安阳 | 鹤壁 | 濮阳 | 济源 | 焦作 | 商丘 | 开封 | 三门峡 | 洛阳 | 平顶山 | 周口 | 驻马店 | 南阳 | 信阳 | 新乡
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人物 >> 所有文章 >> 正文
昔日好“闺蜜” 因车今日“对簿公堂”
 更新时间:2023-6-15 15:06:04  点击数:2382
【字体: 字体颜色
    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闺蜜”之间因车辆使用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崔某车辆损失70000元。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崔某购车一辆。崔某与“闺蜜”赵某平时关系要好,2016年8月,崔某将该车过户登记至赵某名下,平时该车辆双方均有使用。2020年8月,赵某将车辆开走使用,2020年11月,赵某将车辆以70000元价格出售并过户至高某名下,崔某知道后双方遂发生纠纷,后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赵某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涉案车辆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崔某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因赵某未经崔某允许,擅自将案车辆出售他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侵犯了崔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故赵某应赔偿崔某损失。(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pic
  • 上一篇: 诉前鉴定+调解 按下审判加速键
  • 下一篇: 罗山县法院:善意执行唤回友情 锦旗相赠字字情真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1-2008 河南经济与法制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河南经济与法制 www.hnjjgc.com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豫ICP备05002582号
    投稿信箱(E-mail):keguangz@126.com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业务 - 人员招聘 - 在线投稿 - 合作伙伴 - 添加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