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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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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借人意外去世后,未偿还的债务会“人死债消”吗?
 更新时间:2023-12-14 9:46:19  点击数: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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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可以去找继承他遗产的孩子、配偶、父母要钱。但是,如果是出借人突然意外去世,是否就“人死债消”,不用偿还债务呢?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龚某借款7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明确约定当月月底前还清,然而约定期限届满,周某仍不履行,此后,龚某多次催要未果。2023年年初,龚某因病不幸离世,龚某的妻子、儿子、女儿三人作为龚某的法定继承人多次向周某催要欠款,但周某以人死债消,或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偿还借款。龚某的家人无奈之下于2023年8月将周某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拿回龚某出借的借款。
    调解过程
   该案诉至法院后,在案件的诉前调解阶段,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凭借其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耐心为当事人提供帮助。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一方面与被告周某进行沟通联系,周某表示人死债消,自己没义务向龚某以外的其他人还款。调解员则向周某普法释明,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即使出借人死亡,其遗留的合法债权仍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借款人去世不能成为周某拒绝偿还的借口。另一方调解员向龚某的家人释明,通过诉前调解出具司法确认书同样具有法律执行效力,而且省时省力不用交纳诉讼费。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将在2023年年底全额归还借款。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在日常的民事行为活动中,出借人及借款人应及时主张债权或按约履行债务,同时保存借条及还款凭证以便后期产生争议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合法财产当然包括死者遗留的合法债权。本案中,龚某作为出借人出借款项给周某使用,与周某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属于出借人龚某的财产权利,龚某有权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向周某主张返还借款本金,而龚某死亡后,该债权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因龚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故该遗产应由龚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故龚某的妻子、儿子、女儿主张债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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