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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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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成功审结一起网络直播带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23-12-20 16:20:40  点击数: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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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成功审结一起因网络直播带货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杨某是某直播平台上小有名气的网红,经常直播带货,并经营着一家网店。在郑州某商贸城的一家服装店是他的供货商,起初合作较为顺利,但由于经营不善等问题,杨某于2022年共计拖欠某服装店货款3万余元,多次索要无果后,某服装店只得诉至西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杨某通过微信向原告购买服装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杨某供货,被告杨某经微信核对,至今尚有34958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该款,应予支持。故判令杨某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34958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也就是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一定代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如送货单、收货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买卖合同主要义务,法院会结合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但为了避免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和涉诉风险,法官提醒大家:合同是交易的保障,签署书面合同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稳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因此,能够签署书面合同的尽量签署,确实不适宜签署的,要留存好前文提到的关键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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