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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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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车不还 法院来管
 更新时间:2024-1-26 10:57:55  点击数: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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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尤为重要
年终置办年货,走家串户都少不了汽车身影
但借用汽车却存在风险
如果遇到借车不还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来看看西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如何处理的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10月,被告刘某向原告何某借用车辆外出办事,原告何某将车辆及行驶证等交付给被告刘某,因原告何某远在外地工作,该车辆一直由被告刘某使用,2023年7月,原告何某专程回到家中要求被告刘某返还车辆,被告刘某多次推脱不予返还,同年10月,在多次催要后,被告刘某称该车辆被其抵押用于借款了,原告何某考虑借车风险,急切的想要回自己的车,但多次联系被告刘某都没有得到回应。何某焦虑之下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车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军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分别与双方当事人通话了解情况,原被告矛盾较大,无法进行庭前调解,只能如期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李军认真倾听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仔细审核全部证据材料,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进入调解程序后,承办法官李军从既解决问题又化解矛盾出发,从双方的朋友关系入手,给被告刘某讲明借车不还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希望原告何某考虑到双方的朋友关系,给与被告刘某一定的处理时间。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将车辆返还给原告何某;何某放弃对剩余车辆磨损费的追索。协议达成后,被告刘某表达了歉意,两人握手言和,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在借用合同中主要存在借用人不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保管使用不当损毁、丢失借用物,借用人擅自出租、出卖、藏匿借用物,导致出借人受到损失,法律规定借用人应承担归还实物的责任,或者承担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西平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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