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司法局消息:2014年5月13号下午16时许,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西淅公路向南行驶,行至西峡县回车镇垱子岭路段与同向行驶冉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当事人进行抽血取证。经鉴定:小型客车驾驶员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07mg/100mg,属于严重酒驾。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交通事故做出认定:驾驶员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2014年7月1号,西峡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程某目前已交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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