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俊伟) 三个人驾驶车辆去偷绵羊,先后偷7只,价值5850元,结果,被巡回民警发现,作案工具汽车一辆等被没收不说,还面临牢狱之灾。8月21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天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朱盛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朱庆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白色昌河北斗星汽车一辆、弓弩一支、刀两把予以没收。
2014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朱天和驾驶其所有的白色昌河北斗星汽车,伙同被告人朱盛军、朱庆历到南乐县千口乡张庄集村,从被害人韩某某家院内盗窃绵羊5只。后三人又驾车窜至南乐县千口乡张庄村,在盗窃的被害人张某某家门口的2只绵羊装入车内时被巡逻民警发现,三人驾车逃跑,后被公安民警及群众抓获。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韩某某家的5只绵羊价值3400元,张某某家的2只绵羊价值2450元,共计人民币5850元。案发后,被盗绵羊已追退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天和、朱盛军、朱庆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朱天和有劣迹,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三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且所盗物品已追退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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