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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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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费议价生口角 大动干戈应担责
 更新时间:2015-1-20 18:32:16  点击数: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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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和乘客因车费问题产生口角后大打出手,乘客将司机打成轻微伤。司机一纸诉状将乘客告上法庭索要赔偿。119,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力赔偿原告黄超各项损失共计5110元。

20145月,被告刘力要乘坐原告黄超驾驶的出租车,因车费问题两人发生口角,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当即报警,治安管理大队接警后于2014516对本案被告刘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该处罚现已执行完毕。201455,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黄超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伤后就诊于市人民医院,付各项检查及药费共计3000余元。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受害人对于侵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致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搭乘出租车车费议价问题发生口角,互不克制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被告在此纠纷中故意致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对被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110元。(文中人物化名)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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