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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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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积极赔偿获谅解被判缓刑
 更新时间:2015-6-10 19:48:31  点击数: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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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归案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真心忏悔,最终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判缓刑。近日,平舆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3年。

2015122日凌晨22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四轮汽车沿平舆县城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平舆县中医院门口附近时,将被害人余某某撞倒致死,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调解,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后根据司法部门可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平舆县人民法院 赵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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