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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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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收取几元传真费 偷走店主手机被罚金
 更新时间:2015-7-1 19:56:33  点击数: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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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不满店员向其收取未发送成功的传真费用,临走时偷走了店主价值两千多元的手机。6月3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决陈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在罗山县城关镇一电脑店发传真的过程中,因对该店工作人员向其收取未发送成功的传真费用不满,趁该店工作人员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系该电脑店业主)放在该店大厅椅子上的一部“三星”NOTE3型号的手机偷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43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王某某。王某某对陈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陈某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的丈夫因病于2014年去世,其现抚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刘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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