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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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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不成损财物 赔偿损失理应当
 更新时间:2015-8-25 19:07:07  点击数: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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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的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再次索要钱财未果,赌气砸毁对方的轿车玻璃窗。824,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王强(化名)赔偿原告赵力(化名)汽车维修费、交通费共计550元。
    
原告赵力与被告王强曾于20146月发生交通事故,该案已经罗山法院法官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平时赵力不在家,每到春节才回来,2015年春节,王强见赵力回家过年,于20152月的一天到赵力家里还想再要点钱,赵力没有满足王强要求,王强将赵力停放在自家门前的汽车玻璃砸破,经鉴定,该夏利牌汽车的左侧驾驶室前门玻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0元,之后赵力称在修理厂维修共花去450元修理费。另提供交通费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经罗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为此事被告再次向原告索款未果便砸车泄愤,其行为不妥,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维护费450元、交通费酌定100元,共计55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董霞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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