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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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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宫不思悔改 故意伤害再领刑
 更新时间:2015-9-9 19:11:13  点击数:2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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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零后的无业青年甘军(化名)因故意毁坏财物、盗窃两次入狱,但其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不久又犯故意伤害罪,98,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甘军有期徒刑七个月。

家住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某村的甘军,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07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1120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不久又犯故意伤害罪。

201522013时许,在罗山县龙山乡某村某组邓海(化名)家门口,甘军因琐事与邓海等人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甘军将邓海甩倒,致邓海腰椎受伤。经法医鉴定;邓海外伤系钝器损伤,腰椎2椎体压缩性骨折,该损伤属轻伤二级。诉讼中,甘军和邓海达成调解协议,甘军一次性赔偿邓海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邓海对甘军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甘军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甘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青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要懂得如何规划自己的人生轨迹,用勤劳双手去劳动获取财富,而不应因不务正业、干一些违法违纪的行当走上犯罪的道路。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董霞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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