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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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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学生被撞身亡 无牌路虎车司机逃逸次日自首
 更新时间:2015-11-2 18:38:21  点击数: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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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上午,灵宝市人民法院对当地备受各界关注的“6.28”无牌路虎越野车致十四岁学生死亡案进行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案件肇事司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事件:中学生下晚自习回家途中被撞身亡

办案法官告诉大河报记者,今年6月28日21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路虎小型越野车沿灵宝市尹溪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崇德路交*路口处,与下晚自习回家沿崇德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某中学14岁学生孙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选择了无监控的僻静道路行驶逃逸。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孙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张某某到灵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当日被灵宝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9月 25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孙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孙某某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本案系初中生下晚自习回家的路上被撞身亡,且驾驶人肇事后未停车驾车逃逸,在灵宝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该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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