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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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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运输粗苯泄露 危险物品肇事获刑罚
 更新时间:2015-11-19 19:29:46  点击数: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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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1118,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两男子一年一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李东志、姜金国分别系某危险货物运输车押运员和驾驶员。20141124,二人交替驾驶该车从江西省运送29.85吨的危险化学品粗苯到安徽省。1125日凌晨2许,李东志驾驶该车行驶至河南省罗山县定远乡某村境内发生侧翻,造成9.96吨的罐内粗苯泄露。两人试图用塑料袋等物品堵住但无果,随后拨打报警电话留守现场等待处理。经交警认定,李东志负事故主要责任,姜金国负事故次要责任。因粗苯泄露,直接导致附近农田、水体污染。为防控苯污染。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80万余元。另查明,车辆侧翻时,驾驶肇事车的被告人李东志没有驾驶危货运输车辆的驾驶证及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证。而有驾驶危货车资格的被告人姜金国,却将危货车交给李东志驾驶,自己在一旁睡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东志、姜金国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二人均系过失犯罪,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各自承担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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