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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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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私设电网捕猎 男子非法狩猎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6-8-3 8:11:05  点击数: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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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遂平县嵖岈山镇某村村民李某本想通过布设电网捕捉野兔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却没料到自己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

2015年9月22晚,被告人李某在禁猎区遂平县嵖岈山镇某村耕田地里私自布设电网捕捉野兔,当晚21时许,遂平县沈寨镇某村村民赵某带着自己的二只皮特犬途经此处时,一只皮特犬被电网电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系初犯、偶犯,又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很多市民的法制观念淡薄,虽然知道捕猎野兔的行为不对,但是并未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此,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保护生态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广大市民要有保护、珍惜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能为了狩猎野生动物增加收入,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作者:陈荣翔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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