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井然有序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堪称最为有效、最为合理和最为完善的治理手段。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把抽象的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之后所制作的司法产品,它凝聚着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良知、道德准则以及思想观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同理,生效裁判必须被执行,否则裁判文书也将如同一纸空文。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就执结一起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的案件。
2020年9月,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杨某诉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限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10000元”。后因米某未及时偿还,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遂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立刻将执行款交入法院账户,执行干警也迅速通知杨某来法院领取执行款,该案顺利执结。
该案的执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的正面典范,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司法是利益调节和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被公认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裁判具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团结与和谐的重要功能。对生效裁判的尊重就是对法律的尊重,尊重司法权威,就从自觉履行每一份生效裁判文书开始。
遂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