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法官,赔偿款到账了,没想到这么快,谢谢你们法院对我们退役军人的热心帮助,真的非常感谢您!” 近日,退役军人胡先生来到罗山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写着“树立公正司法浩然正气,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锦旗送到了该院民一庭庭长董王超的手中,感谢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维护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胡先生是一名退役军人,2010年从部队退役后一直在北京务工,事情还要从其回乡后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20年年初,驾车从公司外出办事的喻某沿罗山县莽潘线某路段行驶时,在一弯道处与胡先生驾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致使胡先生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胡先生驾驶的车辆也受到损坏。后经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喻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胡先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先生与喻某、喻某所在的公司及喻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无奈之下,胡先生便将上述三方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 在接到案件材料后,该院工作人员立刻将该案转至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进行诉前调解。经鉴定,胡先生胸部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且后续还需要一定的治疗费用。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一直存在争议,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案件遂进入诉讼程序。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董王超考虑到这是一起涉及退役军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遂严格按照涉军**“信阳模式”的各项工作机制要求,快审快结此案。董王超在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后,仍希望能够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的方式调解这一案件。 被告某保险公司表示,可以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胡先生的户口虽在罗山的农村地区,没有在实际从事农业生产,也没有举证所从事的具体行业,不应支持误工损失。胡先生认为,其受伤前确实一直在北京务工,但事故发生前的半年左右时间,其全家已返回罗山,并在罗山的县城租房居住,目前没有正式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其家庭在户口所在地承包有责任田,应当按照农业标准赔偿误工损失。 对于双方存在的争议,董王超了解到胡先生复员后,一直是待业状态,而其家中还有老人需要赡养、孩子需要抚养。在对案情进行认真分析后,董王超认为胡先生事故发生前至今,一直在城镇居住和生活,虽未实际从事农业生产,但依法被告方也应赔偿胡先生的相应误工损失;结合胡先生一直在城镇居住和生活,并无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事实,董王超在调解无效后,遂依法按照居民服务业的标准支持了胡先生的误工损失,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胡先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及时按判决履行了义务。至此,一起涉及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就此审结。退役军人胡先生为表示感谢,特意定制了锦旗送到承办案件的董王超法官手中,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暖心的一幕。 近年来,罗山法院积极践行涉军**“信阳模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心用情用法做好涉军**工作,努力保障军人军属及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今后,该院还将继续通过加强对各类涉军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减轻诉累、便民诉讼等多种形式,公正高效妥善处理损害各类涉军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纠纷案件,切实为“最可爱的人”排忧解难。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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