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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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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亲子关系
 更新时间:2024-5-13 9:59:28  点击数: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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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有滴血认亲,今有亲子鉴定。子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然而现实中存在父母未登记结婚或者离婚后生育子女未在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父亲信息的情况。现实生活中,有时会遇到男方不承认亲子关系或者不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那么此时,女方想要证明孩子是男方的,应该怎么办呢?
    近期,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男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引起的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确认王某与张小某存在亲子关系。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2020年8月,张某与王某登记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2021年5月10日,张某生育女儿张小某。同日,某医院产科出具新生儿预防接种登记表载明:张小某于2021年5月10日出生,母亲为张某,父亲为王某。但是,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男方信息。张小某出生后,王某及其母亲帮助照顾张某和张小某,王某经常陪同张小某生活、玩耍。后来张某与王某发生纠纷,双方分居生活不再联系。2024年3月,张某以王某对女儿不管不问,不履行作为父亲的义务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小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王某书面答辩认可其与张小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但是王某拒不到庭,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法院认为:
    本案系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张小某的母亲张某陈述张小某为王某的亲生女儿,王某也认可张小某是其亲生女儿,张某就相关情况作出详细的陈述,并提供聊天记录、照片、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预防接种登记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王某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张某要求确认张小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本案事实、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结合张某与王某结婚的时间、离婚的时间、同居的时间和张小某出生的时间,可以推定张小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张某的主张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法判决确认王某与张小某存在亲子关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前提,亲子关系的认定既影响着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也牵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亲子鉴定作为载明非婚生子女与父或母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现实生活中,生父或者生母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拒绝配合对方进行亲子关系认定,进而否认亲子关系,企图达到不抚养非婚生子女或者不给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目的。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我国当下对于非婚生子女同等保护的立法宗旨,遇到此种情况,当事人协商无果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亲子鉴定的结果关联到夫妻双方、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而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最大限度的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人民群众的期盼是司法工作的持续动力,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思路方法,西平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司法之力全力以“护”,彰显“法”的温度,高度重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牢固树立新时代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理念,落实最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加大案件的审理力度,守“小家”和谐,护“大家”安定,积极回应基层司法新需求,打造司法服务保障民生靓丽名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长久守护妇女儿童的平安幸福,长久守护万家灯火通明。通过明确亲子关系,以使不确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确认,从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平衡相关权利义务。促进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离不开法治的护航。西平法院以司法之力全力以“护”,不断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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