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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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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男子骑车掉进窨井摔落牙 怒告联通公司获赔偿
 更新时间:2013-1-15 21:11:07  点击数: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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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15 09:23:42 来源: 大河报 <!-- 河南新闻手机网 wap.henannews.com.cn -->

    天黑行路,卢氏男子张某驾驶摩托车,不慎摔进路中窨井坑内,车损人伤花费7万元却无人“买单”。随后,张某一怒之下将该窨井使用管理者——联通公司及卢氏县城管执法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近日,三门峡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联通公司承担80%责任,需赔偿5.6万元,剩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城管执法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3月5日晚9时许,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该县靖华大道与清惠路交*路口时,不慎掉进路中一由于窨井塌陷形成的深坑内,造成摩托车损坏,张某牙齿脱落、面部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张某先后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认为,由于该窨井的管理使用者——联通公司未及时修复深坑,卢氏县城管执法局也未尽到提示义务,才致使其受伤住院,遂状告两方,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7万元。

    随后,卢氏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联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联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造成张某受伤的系窨井周边深坑而不是窨井本身,联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

    近日,三门峡中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中塌陷窨井系联通公司的通讯网络井,使用权归联通公司所有,联通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窨井周边塌陷,形成深坑,联通公司未能及时修理,也未设立任何防护标志,造成张某掉入坑中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为成年人,在骑车过程中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自身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城管执法局不是该窨井的使用者、管理者,对张某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记者房琳 通讯员刘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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