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广网讯 6月13号,宁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巡回法庭开庭审理被告人沈献宾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沈献宾被当庭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被告人沈献宾曾在2012年2月份,取得了宁陵县某住宅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权,而后,沈献宾便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因其拖欠应当支付的农民工工资92045元,经宁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支付且逃匿。2013年10月29日,沈献宾终被抓获归案。经过合议庭合议,当庭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罪判处被告人沈献宾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