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魏钦龙从社会上收集身份证复印件,并私刻淅川县联通公司、淅川县航运局、淅川县上集镇东川小学的印章,以上述三单位员工批量录入集体办理信用卡为名,在身份证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中国银行西峡县支行办理信用卡34张,以银行ATM机、银行柜台取现、POS消费等方式套现后用于购买车辆、做生意及生活开支。
至案发,被告人魏钦龙共欠中国银行西峡支行本金349852.86元。2013年6月25日魏钦龙家属向中国银行西峡县支行还款27000元,6月26日还款8000元,7月17日还款6万元。魏钦龙现欠款银行本金25485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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