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信阳讯(记者周惠通讯员吕志豪陈全)误以为手机充值时话费被店主侵吞,华某与盛某发生争执,用锤子将营业厅的橱窗玻璃和卷帘门砸坏。在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后,华某再被告上法庭。7月25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华某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女店主各种损失1468.50元。
法院审理查明,盛某在固始县城关经营一移动营业厅。2013年12月6日12时许,华某因手机欠费遭停机,遂委托他人到该营业厅为其手机充话费60元。华某接到手机短信提示:60元话费已到账,余额为3.7元。华某认为自己没有消费如此多的话费,怀疑盛某从中做了手脚,后怒气冲冲赶到盛某店内,双方发生争执,华某一怒之下用锤子将门店的橱窗玻璃和卷帘门砸坏,盛某因此停业3天,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3年12月9日,固始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华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同时,委托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盛某受损的玻璃和卷帘门进行鉴定,结论为:玻璃毁损价格740元,卷帘门维修价格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某委托他人到盛某经营的移动营业厅为其手机充话费,盛某按要求为被告已经停机的手机充值60元话费。华某接到短信提示后,在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到营业厅闹事并将盛某的橱窗玻璃及卷帘门毁损,致其停业3天,其过错均在华某。盛某由此造成的财物损失及营业损失,华某均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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