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主体,出于主观上的罪过或无罪过的行为所实施的污染大气、水体、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和危害后果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破坏行为。通过对我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统计分析发现,我院审结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大多为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盗伐林木四类环境破坏类案件;案件数量整体呈平稳趋向于减少趋势;犯罪行为发生季节性及区域性较突出;被告人大多为农民;犯罪行为的发生的原因大都是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意识;除一人因滥伐林木重新犯罪外,其他均无再犯。目前的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亟需加强;2、对已造成损害的环境资源的修复工亟需各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加强;3、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专业性有待加强,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与一般传统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所不同,这就从根本上对处理这类案件的审判人员提出了更为严格,更为复合型的要求。要求他们不仅具有传统审判人员所具备的传统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案件处理能力,更重要的要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同时要具备环境法学所要求的生态法律思维和理念以及环境科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为此,罗山县法院孔晶晶、胡月建议:1、加强辖区内群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律意识,主动宣传法律知识和环境保护知识,联合当地村委会共同举办法制讲堂,发挥法官村长的专业性,利用“巡回法庭”送法下乡,同时与林业部门、森林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进行普法宣传。2、通过预防、修复工作,减少对环境资源的损害。审判人员要留意个案中存在的问题,要注意同类案件暴露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通过提出司法建议、召开林业局、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座谈会等的形式共同探讨出涉及环境问题犯罪行为频发的原因,商讨出预防同类案件频发的对策。3、加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构建相应的评估机制,展开定期培训与考评,提升现有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人员的专业性。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胡月)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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