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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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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连发两张环境保护禁止令
 更新时间:2017-12-21 9:54:09  点击数: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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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的审判职能,构建司法和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根据县环保局的申请,潢川县人民法院对一家废旧塑料泡沫加工厂和一家砖厂依法作出了环境保护禁止令。

 12月15日,潢川法院环资合议庭负责人李智勇与县环保局执法大队队长苏晶、魏岗乡政府副乡长朱岩、牛岗乡派出所所长杜可付等一行人,分别向两家工厂负责人送达了环保禁止令,并在其厂区内进行了张贴。李庭长责令其在收到禁止令后不得继续违法生产,否则法院将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案情

2017年6月17日,潢川县环保局接到投诉称莫某某在其工厂内烧结页岩砖,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后该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线燃煤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6月23日,县环保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立即停止烧结砖生产。此前,该厂已被潢川县政府勒令关停,但其仍擅自生产经营。2017年11月30日,潢川县环保局向潢川法院申请对其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

案情

2017年3月15日,潢川县环保局接到投诉称唐某某私自进行废旧塑料泡沫粉碎加工,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4月12日,经该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停止废旧塑料泡沫加工生产,自行拆除加工生产设备。但唐某某并未停止生产活动。6月2日,县环保局对唐某某的生产加工设备实施查封扣押,但唐某某擅自撕毁封条恢复生产。2017年7月3日,潢川县环保局向潢川法院申请对其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

 

 

 

作者单位: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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