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法院开辟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妥善高效审结一起涉军**案件,成功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刘先生(化名)是一名退伍老兵,退役后在家务农。2020年10月份,王某(化名)驾驶小型轿车与刘先生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刘先生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罗山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治疗结束后,刘先生就赔偿金额未能与王某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将其诉至罗山法院。
得知刘先生系退役军人后,该院工作人员立即启动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将该案转至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处理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的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中误工费一项存在争议,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案件遂进入诉讼程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柳军考虑到这是一起涉及退役军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遂严格按照涉军**“信阳模式”的各项工作机制要求,快审快结此案,以最大限度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庭审中,柳军就关于误工费赔偿产生的争议,耐心听取双方诉求及答辩理由。期间,保险公司辩称,刘先生所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能证明其享有承包权利,不能证明其仍具有劳动能力,且发生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误工费不应当支持。而刘先生代理人认为,刘先生系农民,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以务农为主,无固定职业,没有特定退休年龄,并且未主张全部误工费,应支持相应误工费损失。
在认真了解案情后,法庭认为刘先生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一直在家以务农为主,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于必然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认定其存在误工损失。考虑刘先生本人实际年龄及劳动能力,遂按照其正常误工收入的80%计算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3万余元。至此,该起案件仅用不到一个月时间,得以圆满解决。
判决书送达以后,刘先生激动的说:“我是一名退役军人,从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我真切的感受到法院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衷心感谢本案承办法官。”
近年来,罗山法院大力弘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坚持涉军案件“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畅通涉军案件立案、审理、执行一体化“绿色通道”,跑出司法拥军“加速度”,用实际行动维护军队及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推动涉军**“信阳模式”在罗山落地生根。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pi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