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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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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法院:八旬老太状告五儿女,赡养难题如何解?
 更新时间:2023-12-27 9:55:39  点击数: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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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暮彩霞添,幸福度晚年。84岁高龄的王老太(化名)育有子女五人,本是应当子孙绕膝、安享晚年的年纪,缘何因为赡养纠纷问题,将五名子女全部告上法庭?
     近日,罗山县法院民一庭杨前国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

起诉丨八旬老太面临老无所养
     王老太今年84岁高龄,育有三子两女,其丈夫在三十多年前已因病去世。老人原先健康情况尚可,每月能领取到遗属抚恤金1000元左右,能够独立生活,就没有要求儿女们承担赡养义务。近年来,王老太健康情况逐渐变差,疾病缠身,生活不能自理,在赡养问题上与五名子女产生分歧。无奈之下,她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子女们按月支付自己的赡养费,包含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案件争议较大,原告多名子女又远在外地,案件当事人未能诉前调解程序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随即进入审理程序。
争辩丨赡养纠纷本是兄弟矛盾
     因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杨前国法官在受理此案后,立即到其家中调查案情,并与其子女取得联系,第一时间确定开庭日期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考虑到老人次子和三子远在外地,法官采取网络开庭的方式多次进行调解。
开庭期间,原告长子称自己独自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长达5年之久,如今自己已经年过六旬,身体情况较差,无力再单独承担赡养义务,母亲实在于心不忍,想雇佣其他人员照料自己,于是便向其他子女索要护理费等费用。
原告次子、三子称,此前父亲去世,遗产全部分给了大哥,两人虽未分得任何家产,但仍然对母亲尽到了相应赡养义务。此前兄妹五人约定,每人每月给母亲两百块作为生活费补贴,他们两人每个月将钱转入其二姐(被告二)卡里,由其二姐转交给母亲。此外,他们为母亲多次报销医药费开支,在其未提供相应医疗票据时仍向其转账,也经常给母亲打电话嘘寒问暖,不存在未尽赡养义务。他们认为是大哥将母亲的钱花光后,打着赡养的旗号,向其他兄弟姐妹索要财物。
原告的两名女儿称,作为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对此无异议,愿意承担赡养责任。
判决丨五名被告轮流照顾老人
    考虑到本案系赡养纠纷案件,为进一步维系原告及五子女之间的亲情,在进行二次开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杨前国法官仍不放弃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原告的次子、三子提出赡养方案,由每位子女轮流照料原告两个月,照料期间的生活费由照料人自行承担;如原告住院看病,除医疗保险报销之外的费用由被告五人均摊。但老人子女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再次失败。
   于是,在综合考虑王老太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当地的经济水平、五名被告的经济能力等情况后,法官当庭作出判决:一、2023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原告长子)继续照料原告,其余四子女分别给付原告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护理费及生活费2700余元;二、被告五子女从2024年1月1日起依次轮流照料原告两个月,照料期间的生活费由相应照料义务人承担;三、如被告五子女不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二项确定的赡养义务,则轮流时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护理费及生活费共计4500余元;四、如原告住院看病,除医疗保险报销之外的费用,凭正规医疗费发票由被告五子女平均分摊。
考虑到案件争议较大,兄弟间对立情绪明显,杨前国法官积极与原告及多名被告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后五被告均认可赡养方案。
普法丨赡养本是法定义务
    赡养老人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善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为人子女应常思老人的养育之恩,作为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多少,根据老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以及子女的生活、经济情况协商确定,确保为老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赡养本是义务,不该成为赌气的工具。子女不能以诸如分产不均、老人偏心、已出嫁、老人有存款等理由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要自觉承担赡养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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