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家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的男子唐旭轩,因妻子韦金霞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交往,在离婚时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但因证据不足,唐旭轩索赔的精神抚慰金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1988年5月6日,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的唐旭轩与韦金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2007年,唐旭轩发现妻子在外出打工期间,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交往,双方矛盾开始恶化。2009年4月27日,韦金霞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2010年5月24日,韦金霞再次向大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唐旭轩离婚。
在法庭上,唐旭轩提出要求韦金霞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韦金霞提出离婚请求,唐旭轩无异议,应予准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韦金霞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交往,存在一定过错,但唐旭轩没有证据证明韦金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唐旭轩请求韦金霞赔偿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准予韦金霞与唐旭轩离婚;驳回唐旭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唐旭轩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韦金霞赔偿唐旭轩精神抚慰金50000元。理由是:2007年2月—2009年11月,在唐旭轩外出打工期间,韦金霞公开与其他男人同居,有7个证人的证言证实,还有韦金霞与同居男人相互搂抱的照片予以证实。韦金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双方离婚完全是韦金霞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唐旭轩没有任何过错。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7个证人一、二审均未出庭作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于唐旭轩提供的证人证言法院不予认可。其次,对于韦金霞与一男子互相搂抱的照片,照片中的男子一、二审庭审未出庭作证,唐旭轩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韦金霞与该男子的关系,故仅凭照片,无法认定韦金霞与照片中男子存在同居关系。因唐旭轩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韦金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唐旭轩请求韦金霞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