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边拐走疑似智障女,竟以二千元的价格将女子卖给另一男子当老婆,结果两名男子均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处刑罚。7月15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王建国(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被告人李勇(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8月份的一天夜晚,单身汉王建国在罗山县某镇道路边发现一名三十来岁的女子陈某,几句言谈之后,他发现陈某是一名智障女,遂打起如意算盘将其领回家中,王建国与智障女陈某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五天左右。同年8月23日,见利忘义的从王建国听说单身汉李勇需要买一名妇女做老婆,遂以二千元的价格将陈某卖给李勇。李勇将陈某买回家中后与陈某在一起共同生活。同年9月17日,王建国到派出所报案,要求派出所把陈某追回。罗山县公安局于当日将陈某解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建国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均系选择性罪名,应以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定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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