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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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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假合同使近200名职工“保命地”遭遇执行难
 更新时间:2015-12-9 19:56:24  点击数: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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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郑州12月9日新媒体专电(记者尚昆仑 陆欢 魏莘)每年年底的“讨薪季”牵动着社会各界的神经。近年来,中央到地方各级法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为工人讨薪提供法律支持。但对河南信阳浉河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工人们来说,当地法院的判决如同一纸空文,关系到近200名职工工资、社保利益的公司资产无法拿回。记者日前对此进行了调查。

  职工“保命地”遭*租

  江现庭今年54岁,自2008年调入信阳市浉河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到现在,总共只拿过2000块钱工资。“现在公司欠我好几万块钱,养老和医疗保险都欠着。这些年我们都靠在外面打工讨生活。”

  经理张相君介绍,2010年他到公司任职时,面前就是一本烂账,“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实在没钱。”据了解,在册的近200名职工中,绝大部分已下岗或退休,只有6人仍在岗,“还都欠着工资”。这些年职工各处反映问题不断,但一直没有结果。

  “公司唯一的收入是一个场地的租金。”张相君说。2000年,公司前任领导将一个场地连同上面的20间仓库以每年1万元的价格租给他人。2010年到期后,公司打算收回场地。“按照周边的价格,现在一年租金至少50万元以上,职工们就指望这点租金交社保、医保,可以说是职工的‘保命地’。”

  虽然合同到期,但拿回场地的过程并不轻松。承租方杨某某以合同中有相关续租条款为由拒绝交付。经过3年诉讼,2013年10月11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判决杨某某搬离场地,并交付2010年到2013年租金3万元。河南省高院也维持了中院的判决。

  本以为有判决在手,职工的“保命地”终于有了着落,但没有想到,一审法院的一纸终止执行的裁定书让职工寒了心——被执行人杨某某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仓库场地,不存在搬出场地之说,故“已执行完毕”。

  一份假合同轻易挡住判决执行

  “场地没有交还我们,上面的汽车4S店和汽修厂都在经营着。这都是当初杨某某招租来的,怎么就执行完了呢?”终止执行的理由让职工们无法接受。

  一审的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则认定,目前实际占用者是一家名叫宏基的公司,且与生产资料公司有租赁协议,与杨某某无关。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合同正是由杨某某在执行期间递交法院的,用以证明自己已经搬离。“我们绝对没有跟宏基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这是杨某某金蝉脱壳的伎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提出抗议,要求对这份协议做司法鉴定。

  在职工们的强烈要求下,平桥区法院终于同意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此协议做司法鉴定,经鉴定这是一份伪造的协议。

  但就是这份假合同,依然可以轻松挡住平桥区法院的执行。“法院说,人家只要拿出了合同,不管真的假的,他们就不能继续执行。要有意见可以另案起诉宏基公司。”张相君说,“明明是假合同,为什么还要采信?从开始打官司到现在已经拖了5年了,拿着终审判决就是一张废纸,我们一两百号职工该找谁说理?”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承租方杨某某,但他声称自己已按法院判决执行,交付了租金,也已搬离场地,“真假合同”与他无关。记者又辗转与宏基公司取得了联系,但该公司拒绝接受采访。

  专家:莫使有理者陷入诉讼泥潭

  记者随后来到平桥区法院了解情况。平桥区法院在对此案的情况通报中坚持认为,此案已执行完毕。通报指出,“至于该租赁场地现被宏基公司占有是否合法,宏基公司租赁协议及签订协议的公章是否伪造等问题既不是此案执行内容,也不是在执行中能够处理的。”通报还说,“建议可另行主张权利。”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良认为,法院做出终止执行的裁定不妥当。根据已经查明事实,申请人和宏基公司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在这个基本事实已经查明的情况下,案外人的已有理由就不成立,所以法院就该做出驳回提议的裁定,继续执行。”

  张良认为,根据终审判决,被执行人应该向执行人交付所争议的标的物,“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还要做出终止执行的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是非常不公平的。”

  张良表示,此案涉及的是大多数职工的切身利益,于法于情,都不应该出现这种“草率执行”的现象。“不论证据真假,只要有人提出异议,法院就终止执行,要求另案处理的话,那么申请人的权利将永远无法实现,他所面临的诉讼将是无穷尽的。法院判决也会成一纸空文,法律严肃性将成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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