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促销吸引人气无可厚非,但如果顾此失彼,忽视服务质量,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那就得不偿失了。3月15日,在禹州市人民法院的细致调解下,在某超市购物时被人流挤倒受伤的张某获得了6000元赔偿金。
今年春节期间,张某到禹州市某超市购物,因为当天是促销日,商场内人头攒动。张某被拥挤的人群挤进商场后,由于人数众多,不慎摔倒在地。经诊断,张某小腿骨折,前后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药费4650元。与某超市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于3月4日一纸诉状将禹州市某超市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超市作为服务提供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人身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00元。
调解中,禹州市某超市相关负责人承认未能妥善维持秩序,但同时认为张某摔倒情况的出现,既有其他顾客的过失,也有其自身的过错,不能完全归责于超市,况且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进行了及时救助,有效保障了张某的人身安全,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官综合考虑,减轻商场的责任。
承办法官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耐心释法解疑,指明“超市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承办法官认为,禹州市某超市没有在促销现场采取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没有妥善安排工作人员维持促销现场秩序,应负主要责任;张某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有一定的过错,双方以70%和30%分担民事责任为宜。入情入理的析法明理使当事人明确了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根据协议,禹州市某超市一次性支付张某赔偿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