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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风波真情调解化干戈
 更新时间:2011-4-21 18:46:21  点击数:1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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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起风波真情调解化干戈

  房屋租赁合同早已到期,可租房人既不续签合同,也不腾房,伤透脑筋的房主只好找律师帮忙。4月16日上午,在律师的多次劝解下,逾期近40天的租房人终于搬出房屋。

  2010年3月10日,家住禹州市夏都办事处的王某将位于禹州市体育路的门面房以每年1.5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做冷饮生意的朱某,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今年3月11日,王某找到朱某,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若其还想继续租房,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附近房屋租金均已上涨,门面房租金涨为每年3万元,否则朱某要按照合同约定搬出。对此,两人发生争执。

  4月10日,在朱某没有搬出的前提下,王某又与做家电生意的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方占房不搬,一方催促用房,夹在中间的王某无计可施,只好来到禹州市司法局求助。经工作人员推荐,王某见到了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安,向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经交谈,杨保安了解到,王某想要朱某腾出房屋并支付逾期腾房产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王某的诉求,杨保安认为,如果走诉讼渠道,其主张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再到下判决书,至少需要两个月时间,这显然不是快速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考虑至此,杨保安决定先运用调解方法化解王某与朱某之间的矛盾。

  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杨保安来到禹州市体育路进行深入调查,证实了王某提出的租金涨至3万元的想法完全符合市场规律。随后,在与朱某的交谈中杨保安得知,朱某在房屋装修上花了不少钱,其冷饮生意也不是很好。朱某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还要涨租金,并且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和自己过不去。朱某说,王某想让他腾房,需补偿他装修费。

  几经劝解,态度强硬的朱某同意接受调解。然而,此时,王某说:“商量可以,但补偿他装修费不可能。”

  调解陷入僵局,杨保安想起了张某。自从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张某一直急着占用房屋。找到张某,杨保安讲明:“朱某在租用门面房期间确实花了不少装修费,装修后的房屋你日后做生意可继续使用。另外,此事若走诉讼渠道,且不说谁输谁赢,仅为此消耗的时间就会直接影响你的生意。”

  入情入理的劝说最终促使张某同意拿出1万元补偿给朱某,王某也不再要求朱某支付逾期腾房产生的所有费用,朱某欣然接受。4月16日上午,按照约定,王某、朱某、张某一同来到杨保安的办公室签订了调解协议,张某当场付给朱某1万元补偿金。

  法规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8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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