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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没有药品“三证”的不明生产企业购药出售
本报清远讯(记者曹菁 通讯员张方针、潘丽芳)日前,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结两宗向不明生产企业购进假药品的案件,被告人邹某将、欧阳某坚均被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刑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邹某将、欧阳某坚均是从事药品销售的药店老板。2009年至2012年5月间,邹某将按照顾客提供的药品盒上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联系、汇款邮寄的方式,向没有药品“三证”的不明生产企业购进“德国强力消石素”、“风湿骨康灵”等药。
邹某将共向顾客销售上述假药270多瓶,销售金额3370元。欧阳某坚除了将在邹某将处购得的假药销售给顾客外,也直接向没有药品“三证”的不明生产企业购进“克喘宁”等假药向顾客销售。欧阳某坚共向顾客销售上述假药67瓶,销售金额151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将、欧阳某坚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销售假药罪判处邹某将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欧阳某坚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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