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郭仕伟 邓世伦) 家住广西南丹县月里镇牙林村的莫某,1988年出生,未满24周岁的他因涉嫌强*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7月18日经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天峨县公安局逮捕。
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早上,被告人莫某到天峨县职业技术学校陈某某开的商店内购物时,见被害人陈某(2004年9月22日生,系幼女)在其家商店内玩,就诱骗被害人陈某到其宿舍的厕所内实施*淫。后陈某的父亲叫其吃饭,被告才放开陈某,并交代其不要告诉父母
2012年7月9日20时,被告人莫某到陈某开的商店内购物时,见被害人陈某在其家商店内写作业,就假意教被害人陈某写作业。陈某写完作业后,到被告人宿舍内玩,后莫某回到宿舍见陈某上厕所小便时,便跟进厕所把门关上,对陈某实施*淫。后陈某母亲在宿舍外呼唤其回去,被告人莫某才放开陈某。陈某回家后在其母亲追问下,将被莫价值*淫事实告知其母亲,陈某父母得知此事后,当即找被告人莫某论理并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法庭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法,*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罪。鉴于被告人莫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营养费10000元,因此,判处莫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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