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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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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花钱办理一张假身份证 一次没有使用也构成犯罪吗?
 更新时间:2015-12-14 19:31:34  点击数: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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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郑州市郊县青年程某,在2014年夏季的一天,看到网上有人制作假居民身份证,考虑到自己的其他用途,就试着以200元的价格通过他人为自己制作假身份证一张。公安机关在查处程某违法代办银行信用卡时,发现并扣押了该张假身份证。河南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证明,民警现场查获的程某所持有的“居民身份证”非该中心制作。程某被网上追逃后抓获,公诉机关遂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和其他犯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争议焦点】对公诉机关指控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仅有购买身份证的行为,没有证据显示其所购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对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程某同时还伪造印章为他人代办“批发”银行信用卡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文仅分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宣判后,被告人程某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合分析】  购买办理假身份证就会涉嫌犯罪

    在法律上,花钱让他人为自己制作办理假身份证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结合刑法理论及有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

  从犯罪行为系统论的角度而言,为自己购买办理假证,实质上属于替他人牵线伪造身份证的行为,应当看作是为直接伪造犯罪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从而使整个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目的得逞。因此,行为人基于伪造某一特定对象的共同故意,分工合作完成从伪造、变造到行使的该类犯罪所有的客观行为,无论需求者、伪造者、亦或是使用者媒介者均应对该类伪造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购买者定制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般而言,均是采取积极作为的方式,主动向伪造者提供自己的或者自己需要的身份信息以及照片等,接近“承揽合同”中的承揽定作性质,伪造者根据购买者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购买者支付报酬。因此,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在购买者的授意下进行的,购买者实际上是伪造证件行为的犯意提起者,而伪造人也是由于客观上存在购买者这一利益群体,才实施伪造行为的。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因此,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制作居民身份证。当具有行为能力的购买者选择出资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而不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这一法定而又极其普遍的证件时,即能够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购买伪造身份证件的非法性,其对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也具有明确的认知性。因此,从本质上来讲,购买者与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人在伪造证件方面具有共同的故意,在整个行为中也实行了相应分工与合作,也就是具有共同的行为。伪造身份证罪属于行为犯,故从法理和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讲,此时,买方和伪造身份证的行为人共同构成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程某购买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罪

居民身份证作为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用以证明中国公民身份的证件,由于身份证在社会生活各方面被广泛使用,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专门购买(属非定制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近年来频发的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等,行为人为了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而大肆购买他人已伪造完毕的身份证件,用以购买手机号码或者在银行开户等,给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带来严重的危害。结合本案来说,公安机关查处程某,因其通过伪造的单位印章,批量的为别人办理银行信用卡有偿收取费用而暴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这样,其伪造本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就排除不掉其可能利用虚假身份证作掩护、借以实施其他犯罪的嫌疑。关于被告人程某及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程某仅有购买身份证的行为,没有伪造变造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法院当庭查证,被告人程某虽没有直接伪造身份证,但其出资委托他人帮助伪造,是伪造居民身份证犯意的提起者和伪造行为的指使者,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身份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该行为就构成犯罪,利用假身份证造成危害后果,会处罚更重,故其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李二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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