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二虎)郑州市居民王先生的银行储蓄卡在自己手中,却被人在外地巨额消费。报案后没有得到解决,他无奈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近日判决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赔偿储户王先生存款损失60200元。
储户王先生于2009年10月4日在郑州办理了一张建行储蓄卡,并开通了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功能。2015年4月1日23时31分至23时34分,王先生在郑州家中连续收到12条手机短信,提示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在异地取款、转账及产生手续费共70115元。王先生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为被告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户王先生在银行办理了储蓄卡,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银行负有妥善保管原告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因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赔偿责任。虽然储户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的义务,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储户王先生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过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赔偿原告储户王先生存款损失60200元、手续费115元及利息损失。
此案告诉我们,银行卡作为自然人和单位的“钱袋子”,其支付手段和储藏功能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网上支付给传统的结算手段带来一场深刻的革命。然而在享受高效便捷的同时,也给人们的资金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要杜塞电子交易漏洞和搞好网银风险防范,这里面有银行的责任,也有储户的责任,然而最重要的还是要利用科技发明提高金融电子服务手段的安全保密系数,依靠科技升级更新“扎紧篱笆”。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李二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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