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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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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守护知识产权 将建“技术调查官”队伍
 更新时间:2018-4-24 11:40:40  点击数: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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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

人民网郑州4月23日电(彭雨、辛静)4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河南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更好地帮助当事人**,河南法院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建立“技术调查官”队伍。

发布会上,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说,2017年,全省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大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河南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另外,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司晓森在会上介绍,为更好地帮助当事人**,针对知识产权类案件涉及专业知识性强的特点,河南法院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建立“技术调查官”队伍。

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司晓森发布典型案例

【附】十大典型案例具体情况:

一、金博士种业公司诉某种子公司、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郑单958”玉米品种种子是由母本“郑58”与公知技术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金博士种业公司享有母本“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某农科院享有“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

2010年某农科院与某种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销售及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自2011年至2014年,三年内某公司共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34834402公斤,某种子公司从事上述销售、生产时未取得“郑单958”母本“郑58”权利人金博士种业公司许可,各方遂产生纠纷。

金博士种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种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要求河南某种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经省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某种子公司赔偿金博士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使用费2700万元,最终调解结案。

二、新乡恒基公司与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及梁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新乡恒基公司从2006年开始投入巨资,聘请多位专家研发了乙腈、乙炔法合成2—甲基吡啶的连续化生产技术,该技术的应用,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降低了生产成本。

梁某曾为新乡恒基公司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其离职后却将其非法获取的新乡恒基公司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了某市化工公司及某省化工公司使用。各方遂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作为生产2—甲基吡啶的企业,应知梁某在新乡恒基公司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明知其使用的技术是梁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了新乡恒基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梁某违反保密协议,非法获取新乡恒基公司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分别赔偿新乡恒基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和300万元,梁某对上述7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某省电器公司诉郑州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

美的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器等产品的企业,其发现某省电器公司制造的、某某商场销售的智能电压力锅侵犯了其专利权,向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处理请求。

2016年7月,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涉案智能电压力锅侵犯了美的公司的专利权,责令某某商场、某省电器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智能电压力锅。某省电器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判令郑州市知产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浙江某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某省电器公司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省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其自愿撤回了上诉。

四、吴某与郑州某环保公司、包头某稀土铝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吴某是一种 “程控、手控电解铝大修渣无害化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主要适用于铝厂电解槽大修渣有毒物质的无害化处理。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除了包含除氰、除氟化学反应的步骤及反应剂的种类,还包含发生化学反应的装置的结构关系和其他设备的种类。后吴某以“郑州某环保公司为包头某稀土铝业公司承建的大修渣无害化处理项目侵害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项目工艺的实施,并赔偿损失2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某环保公司实施的工艺虽然化学反应的步骤与吴某的专利相同,但其发生化学反应装置的结构关系与专利不同,且可以有效避免加入反应剂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爆炸的危险事故,故不落入吴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五、何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

波司登公司是第5140655号“波司登BOSIDENG”、第5140656“BOSDENG”、第5140657“波司登”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4类:羽绒被、金属棉(太空棉)、毛巾被、床单(纺织品)、枕套、床罩、被子、被罩、褥子、毛毯。

被告人何某自2013年12月、2014年7月起,分别从汤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大量购进假冒“波司登”天然蚕丝被,在淘宝网、阿里巴巴网注册名为“潞哥热卖”及“鲁山潞哥批发”的网站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共计销售总金额达836455.98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六、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市洋丰肥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注册第1536037号“洋丰Y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并使用至今,并于2007年8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某市洋丰肥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曾经生产“赛福洋丰”复合肥料并予以宣传,在该肥料的宣传资料上,着重显示生产厂家为“中国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后经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在包装上其不再使用“赛福洋丰”字样,但其宣传页及宣传横幅上仍在产品前注明“洋丰”字样。双方产生纠纷,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市洋丰肥业公司侵犯了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洋丰”文字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500元等。

七、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与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刘中怀系一种“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5年11月10日,刘中怀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道在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购买“威普”牌空气压缩机一台,取得使用说明书一份。使用说明书载明,制造商: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封存产品显示有“weipu威普”字样,产品铭牌显示“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制造”。

经法院比对,公证封存产品包含了刘中怀“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法院遂判决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时,判令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刘中怀经济损失8万元,郑州市某机电设备商行对其中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孔某、王某与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技术合同纠纷一案

孔某系滑县某园艺场(后变更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王某与孔某是夫妻关系。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红叶冬桃”及图商标的所有者。

该中心是我国唯一从事冬熟果树栽培研究、杂交育种和实生选育的专业科研机构,从1987年起开始从事我国晚熟桃的杂交育种、实生选育工作,先后培养出“中华冬桃”“中华冬桃2号”等七个晚熟桃新品种,填补了我国晚熟桃育种的空白。滑县某园艺场与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于2012年12月2日签订了《红叶冬桃新品种有偿引种区域试验协议书》,此后滑县某园艺场及王某在区域试验期间没有提供区域试验报告,未经育种单位同意擅自进行广告宣传,自行繁殖红叶冬桃苗木并出售。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孔某未经育种单位授权同意使用其商标的行为构成违约,侵犯了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的合法权益,判决孔某、王某赔偿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经济损失8万元。

九、河南某数码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网城天创ShopNCShopNC电商门户系统软件V2013”的计算机软件共同著作权人。河南某数码商务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主办的泰购网对上述两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商业性使用,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河南某数码商务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55000元。

十、梁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

美国强生公司系第601208号“强生”、第1112078号“强生”商标的商标权人;德国拜耳司道夫股份有限公司系215396号“NIVEA”、第624888号“妮维雅”商标的商标权人。

被告人梁某雇佣谷某等人在2011年2月—4月期间销售假冒强生、妮维雅等品牌的洗化用品及化妆品,2011年4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柴郭村一仓库查获了一批假冒(碧香)强生、妮维雅(NIVEA)等品牌洗化用品。

后经法院审理,认定梁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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