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郑州市“醉驾第一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月2日2时许,娄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高尔夫轿车行至郑州市金水路与文化路交*口附近,与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尚某及三轮车乘客张某、赵某和谢某受伤。经鉴定,当时娄某系醉酒驾驶。且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娄某与四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尚某7500元、张某2000元、赵某1000元、谢某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娄某当庭表示认罪,不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