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易成玉) 因涉嫌抢劫罪的李某某在外逃5年后,迫于追逃的压力,于去年到确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近日,李某某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06年秋天的一个夜晚,李某某与周某、黄某某、黄某预谋后,携带卡钳窜至某工地,用绳子将看场工人双手捆绑在一起,用布条勒住嘴,然后用卡钳剪断装载机锁,将该工地的一台价值20多万元的装载机抢走。案发后,李某某深感难逃法网,自己之前因犯盗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再次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与其胆战心惊度日,不如投案自首接受法律制裁。
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 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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