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于会东)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4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已判刑)、冯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将芦庙高中学生周某某喊到该校厕所内,伙同杨某、冯某某将周某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系轻伤。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一万元,周某某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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