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伟 魏诚慧)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某(男,72岁)与被告孟某某(男,与周某某系夫妻)、周某某(女)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损失2000.6元;驳回原告刘某某对被告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7时许,被告周某某在自家大门外将原告刘某某面部抓伤(轻微伤),事件起因是原告在路上放了一个石磙,路边有原告家的一棵树,石磙和树影响了被告盖房子拉沙过车,于是被告孟某某将树砍倒,原告和二被告发生争吵,原告出言辱骂被告女儿,并往被告周某某胸部撞,被告周某某便将原告刘某某抓伤。西平县公安局对被告周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人民币的处罚。原告刘某某在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2428元,在出山卫生院住院7天。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非法侵犯他人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某将原告刘某某抓伤(轻微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刘某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出言辱骂被告女儿,并往被告周某某胸部撞,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可依法减轻被告周某某的责任。双方赔偿责任的分担,以原告承担30%、被告周某某承担70%为宜。因原告的伤害后果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孟某某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孟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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