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王振)2013年4月28日21时许,王某某伙同马某某驾驶机动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平舆县城奚仲公园东侧恒宇现代城附近时,趁正在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马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自行车前车篓内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元左右及一部价值人民币277元的三星I408型红色滑盖手机。
被告人王东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考虑到被告人王东利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二○一四年三月六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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