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浴店消费者不慎从三楼一房间窗户跌落受伤,经营者是否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足浴店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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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经济网讯】2013 年8月22日凌晨1点多,上蔡县的李某与好友一行4人酒后来到骆某经营的足浴店进行足浴消费。李某一人被安排在该店三楼301房间,其余3人被安排在二楼 208房间。李某好友3人洗完脚后到李某所处301房间,见李某已经睡熟,便向老板骆某提出4人均在301房间休息,骆某向其4人送去棉被。这时,一切都很正常。然而,早晨5点左右,意外事故发生了,李某不慎从301房间窗户摔下,随后被120急救中心救护车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李某在医院花费医疗费3.3万余元。
后李某与骆某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诉至上蔡县法院,请求骆某予以赔偿。
该案庭审时,骆某认为李某摔伤完全是李某自己造成的,他不应该担责。但骆某申请的证人证实,李某4人所处的301房间窗户可以完全打开半扇窗户的宽度,未安装防护措施。
结果
近日,上蔡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骆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判决文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理解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骆某经营的足浴店
作为一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尽合理限度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李某在饮酒状态下到骆某经营的足浴店进行足浴消费后,骆某允许李某在店内休息,并向李某送去棉被,骆某经营的足浴店即对李某产生了一种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骆某庭审时申请的证人证实,李某所处房间的窗户,并未采取安全措施。李某从房间窗户摔下受伤,骆某作为管理者,对临街的窗户未安装防护措施,即违反了该法定义务,故骆某作为足浴店的经营者对李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鉴于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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