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纪锋)日前,驿城区法院对一盗窃“惯犯”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经过法官当庭释法,被告人钱某某流下悔恨的泪水。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某自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其不思悔改,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和电动车上的电瓶,因犯盗窃罪又被法院三次判刑。其本应吸取教训,重新做人,但其却想不劳而获,于是铤而走险重操旧业,2014年9月21日至10月3日,被告人钱某某先后到驿城区通达路爱家公寓、爱家迪斯尼娱乐城等附近盗窃电动车电瓶,价值1063元。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6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多次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时,法官对钱某某进行了耐心的教育,被告人钱某某终于认识到了错误,流下悔恨的泪水。他表示游手好闲的个性造成了自己总想“走捷径、挣快钱”,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走上犯罪道路,自己出来后将洗心革面,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凭借自己的踏实劳动自食其力,不再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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